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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元亨(688499):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爱游戏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5-05-03 17: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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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或指数包括汇率、利率、货币,适用于外汇和人民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一般生产经营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公开披露等具体实际的要求,并依据公司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不正常的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条 公司应严控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不得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外汇、利率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锁定或减少相关成本为目的。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须按照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六条 公司做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做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资产、负债,衍生品合约的金额不允许超出公司对应标的资产、标的负债的金额。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标的资产、标的负债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一定要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须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作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做多元化的分析比较。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

  第十三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采取对未来12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做到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

  (一)未来12个月内,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投资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及保荐人(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二)未来12个月内,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投资额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做出决策。公司组建由财会中心、营销中心、法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建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小组(以下简称“业务小组”),业务小组向总经理负责,在授权额度内考虑外销收入情况、外币结存情况、外币应收款项、以及在手订单等因素合理预期未来期间出售的收益、外币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情况,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对结汇期间预期可使用美元或其他外币货币资金规模和业务开展过程中预期要使用外币借款金额进行预测,严控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模,业务小组分析论证后报请总经理批准实施。

  (二)业务需求部门:业务部门依据客户(或供应商)订单及订单预测,对标的资产、标的负债金额进行预测,负责提出下一年度标的资产、标的负债交易金额计划。

  (三)财会中心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财会中心应加强对汇率、利率等基础资产或指数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暂停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根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规定,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四)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执行(五)公司法务部门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控制部门,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及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公开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协助公司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财会中心依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业务情况,结合汇率、利率、指数的走势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进行金融衍生品可行性论证,制定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根据交易金额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财会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利率、指数等波动风险为目的, 结合业务需求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利率、指数等基础资产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经首席财务官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 财会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申请书。金融机构依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第二十条 财会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不是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会中心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首席财务官、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财会中心应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台账,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核实,登记并核实的内容为金融衍生品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财会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割明细清单,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控交割风险。

  第二十三条 财会中心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财会中心应谨慎保管金融衍生品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应随财务记账凭证保存至少 15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每季度末或不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做监督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公开披露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有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的流程中,财会中心应根据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金额、损益及交割期间,及时与对方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当汇率、利率、指数发生剧烈波动时,财会中心应及时做多元化的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首席财务官,由首席财务官、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三十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也许会出现重大风险,金融衍生品业务实际亏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或实际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以孰低原则),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总经理应与有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也许会出现重大风险, 金融衍生品业务实际亏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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